惠州市2014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规定
作者:ns 时间:2014-05-20 浏览量:2963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有序、公正透明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正、公平的入学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审计厅<转发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粤教基〔2012〕4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基函〔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坚决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一)实行学区制和探索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划定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实行学区制和探索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办法(有的县区已经实行电脑派位招生的部分学校可根据本地实际继续实行电脑派位招生)。严禁公办学校通过考试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竞赛、奖励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二)禁止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招收特长生。有资格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不得进行其他方面内容的选拔性测试。禁止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跨县(区)招生。鉴于惠阳高级中学初中部地处惠城区而隶属于惠阳区教育局,要求该校只能招收惠城区和惠阳区生源,禁止学校擅自招收其他地方的生源。所招学生初中毕业报名“中考”时,惠城区生源的考号由惠城区教育考试中心发放,其余学生的考号由惠阳区教育考试中心发放。
(四)严禁非寄宿制学校招收寄宿学生。
二、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一)民办学校要严格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发布招生宣传广告须提前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学生可以自愿选择报读民办学校。
(二)民办学校招收初中新生必须在小学学年基本结束后进行。
(三)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可以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招收小学新生不得进行笔试。初中招生如需进行面试和笔试,需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为减轻学生和家长“赶考”负担,把2014年7月5日(周六)上午定为今年全市民办学校初中招生考试时间。考试内容不得超课程标准,不得有“奥赛”内容。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须将试题样式报送所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科(股)备案检查。如需面试则安排在当天下午。
三、组织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一)落实《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惠府办〔2012〕49号)。异地务工人员凡达到规定条件,有送其子女入读公办学校需求的,必须全部安排入读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
(二)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有送其子女入读公办学校需求的,如其居住片区内的公办学校有学位,也应由公办学校接收就读;如公办学校没有学位,应指导安排在附近的民办学校就读。
(三)应逐年提高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以县(区)为统计单位,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上年,最低必须达到50%以上。
四、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教育网站、报纸、电台等主流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包括招生政策、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程序、报读条件,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
(二)各学校要通过学校网站、校务公开栏、家校通、家长会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宣传有关招生信息。
五、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一)严禁通过组织学生笔试摸底或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挂钩编设所谓重点班和次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实验班、创新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和次重点班。
(二)班额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要求执行。
(三)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审计厅<转发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粤教基〔2012〕4号)的规定,严禁乱收费行为。
六、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区)教育局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成立招生咨询小组。招生期间,各学校要在校门等显眼处设立咨询点,张贴有关招生说明,热情接受学生和家长对招生工作的咨询,做好招生宣传解释工作和报名注册工作。
七、加强招生工作的检查督导。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各县(区)要加强对所辖学校招生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教育局将联合市纠风办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