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南山学校章程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03-20 浏览量:6528惠州市南山学校章程
(2006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惠州市南山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学校是深圳市东升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举办的、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是陈泽衍。
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思想,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促发展、以科研创名校”的办学思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探索一条使南山学子个个成人、人人成功的成功之路。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局、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下马庄
第二章 办学结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3.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
第八条 办学层次:小学、初中。
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惠州市及周边地区儿童、少年,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为五人,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长由董事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4名。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校长 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陈泽衍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2002年度总计投入资金3894万元;2003年度投入资金755万元;2004年度投入资金253万元;2005年度投入资金129万元;2006年投入资金406万元。累计投资5437万元,均由陈泽衍个人出资。
第三十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 无论学校有无办学结余,出资人都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以上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于3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