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请不要伤害孩子
作者:ns 时间:2016-04-05 浏览量:2503当感情破裂的夫妻分手后,孩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就成为两人争夺的焦点。他们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却忽略了孩子的愿望,孩子仿佛成了双方争夺的财产,在婚姻战场上受了伤的孩子,在父母抚养和探望之战中再次受伤。从事心理卫生研究的专家呼吁:不论谁来抚养,要多考虑考虑孩子的感受。
拒绝探望
2007年7月,赵女士以感情不和诉求离婚,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孩子由赵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后来,因李先生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赵女士再次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理中,法官了解到李先生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原因竟是赵女士不让他探视孩子。而赵女士也有理由,他们9岁的儿子原本活泼好动,现在却变得越来越内向、不合群,原因是双方见面就要发生争吵,尤其离婚后,李先生来见儿子,争吵就会加剧,儿子就会更加失落。赵女士觉得能改善儿子性格的最好办法就是不让他与父亲见面。但法官留意到赵女士虽发现了儿子的变化,却未与孩子交流,只是推测和一意孤行。随后,法官多次找到李先生和赵女士,指出他们各自的过错,希望他们别再伤害孩子。最后,李先生表示将很快付清抚养费,赵女士则许诺不再阻拦李先生探望儿子。
变更抚养
1997年11月,王女士与前夫高某离婚,女儿小敏由王女士抚养,高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离婚后的王女士一直没有固定工作,身体也越来越不好。为了让女儿在更好的环境下成长,王女士决定让女儿跟着父亲生活。为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给高某,她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高某称,他已有了新的家庭,经济压力较大,但为保证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他同意变更抚养权,但要求王女士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并对孩子以后的学习费用作出承诺。
法官调查得知,高某有固定收入,具备抚养女儿的能力。而现已 15岁的小敏有自己的主见和想法。结合审理10岁以上子女抚养关系变更问题,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子女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予以确定的规定,法官认为变更抚养权,更应注重孩子自己的意愿。所以,接理该案初期,法官就与小敏多次在庭下沟通,了解了小敏真实意愿,并告诉她不与她生活的父亲或母亲,都享有探望权,具有与她相聚、交往、保持联系的权利。最后,小敏告诉法官她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
忽略孩子
常年办理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市法院援助中心王志军表示,近两年,人们在咨询关于离婚的法律问题时,都会谈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父母们在极力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同时,却很少顾及孩子自己的想法,有的父母为了抚养,大肆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完全不顾旁边的孩子,他们似乎觉得孩子只是财产的一部分。
王律师还谈论到了另一类常见的案例:离异和分居的父母,为了不让对方探望孩子,藏匿孩子或是在孩子面前诋毁对方,他们只把孩子当成夫妻战场上的有力武器和惩罚对方的砝码,而完全没有问过孩子愿不愿意,如此一来,仇恨、报复的种子种在了还未分清黑白的孩子的心里。
教育缺位
省心理卫生研究所的齐教授分析,他曾见过一些前来咨询的孩子,他们在父母离异后变得郁郁寡欢,逐渐发展成孤僻、没安全感,自卑、无助、离群等心理疾病,严重的还使孩子产生不良习惯,甚至违法犯罪。这些都是由父母教育缺位造成的,父母双方的关爱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在心理健康方面,家庭影响最大。一个有问题的孩子,背后往往存在一对有问题的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都是必不可少的,单亲家庭要努力去满足孩子对这两种爱的渴望。
现实生活中,父母双方离婚,子女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往往会造成很大伤害。在抚养和探望子女时必须从有利子女利益出发,在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这就需要父亲或母亲与他们多次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想法和意愿。专家认为:为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心理和人格的负面影响,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多探望孩子或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都是十分有利的,也是离异父母对孩子尽义务的最好途径。